关于《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的结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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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25-11-21
来源于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2025年3月27日至4月18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各界、厅相关处室和部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共25家单位意见、建议,其中:反馈无意见单位22家,反馈有意见单位3家。意见反馈11条。经认真分析研究,采纳意见6条,不予采纳意见5条,具体如下:

  一、针对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环监测〔2021〕80号)(以下简称“部里的规定”)中已经明确了全国整个环保系统的持证上岗考核办法,建议省级不必再出台考核办法,改为实施细则,相应的条款还需要细化。我们不予采纳,主要理由为根据2025年1月20日厅长办公会要求,为进一步理清、规范此项工作,我处开展了《办法》制定工作。《办法》实施后,将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或完善。

  二、针对部里的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国家总站人员进行考核,委托国家总站对省级站人员进行考核,建议省厅参照执行,委托省站对地市站人员进行考核。我们已部分采纳,根据2025年1月20日厅长办公会要求,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由省厅辐射处统一组织实施,中心辐射部负责具体承办落实。《办法》中也对各自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

  三、针对《河南省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管理办法》(豫环文〔2007〕313号)包含了环境监测和辐射环境监测两部分内容,事业单位改革以后,都面临着办法的修订问题,建议本次出台《办法》之前与省厅其他部门沟通,是否需要一起修订。另外,《办法》的第二十四条宣布废止313号文件,不合适。我们采纳,并已征求相关处室、单位意见。

  四、针对《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包含“生态遥感监测”,建议删除,这一条不适合辐射监测。我们采纳,已删除此项。

  五、针对部里的规定第六条组织实施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负责组建持证上岗考核组。《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关于考核主体的职责划分不清。另外,从后文第三章的内容看,本办法”第四条内容完全可以删除。我们未采纳,第三章第三、四条主要是分别对省厅辐射处和中心辐射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和分工。

  六、针对《办法》第五条“自认定考核结果”在后文中缺少应用目的和途径的说明。我们未采纳,“自认定考核结果应用”已在第五条中体现。

  七、针对《办法》第四章考核内容,建议取消质量管理类。目前地市级辐射站仅仅具备个别项目的便携式仪器的测量能力,基本不牵涉到室内的实验分析测试管理,并且也没有独立的质量管理人员,并且这种状态将会持续维持。另外,建议本章节中删除所有“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等涉及实验室分析的内容。我们未采纳,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各地辐射环境监测能力水平,满足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和规划中已对建设辐射环境监测实验室提出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省辖市应建设辐射环境监测实验室。

  八、针对建议省厅每年组织开展辐射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我们采纳,每年省厅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九、针对第四章第十七条(二)建议改成“参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考试合格的(扩项或新增人员除外)。”我们采纳,并进行了修改。

  十、针对建议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前培训由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辐射安全部统一组织。地市自身辐射监测基础薄弱,对辐射监测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不能准确把握,自行培训效果不佳,建议由省中心集中培训后考核,每年两次。我们部分采纳,每年省厅、省中心辐射部适时组织培训,但各地也应制定培训计划对本部门辐射环境监测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十一、地市大多无专职辐射监测人员,也无辐射环境监测实验室,日常监测为监督性监测,建议考试分类增设监督性监测类别,考核内容以辐射环境监测与辐射防护相关基础知识、辐射环境监测相关安全和防护标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方法及技术规范为重点,不考核实验室分析、质保质控等内容。我们未采纳,同第七条。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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