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函〔202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8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0月11日
(本文有删改)
附件:《国家地震应急预案》.docx